1、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的,应当先通过公司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仍然无法胜任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法条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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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必须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有调整岗位或者培训,就解除劳动合同,就算违法,按法律规定,等同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另外,单位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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