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最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办理。” 可见,《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最高院原则上是承认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出台了严格管理政策,最高院未就此出台过新的规定,也没有发布典型案例,因此很难判断最高院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态度是否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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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只有具有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即农村集体成员)才有权分得宅基地。而你是华侨无法获得新的宅基地,但是如果是你原有在农村的宅基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你可以获得老的房子的产权,但无法进行反间。出租那些土地应该不称为宅基地,那些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行为并不会改变土地的性质,只有当国家对土地征收才会改变土地的性质。城市化就是至的征收导致土地性质的改变。总的来说华侨身份是否具有申请的资质,是看其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房屋拆还耕后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权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不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统一讨论审批、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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