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和执行,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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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发生后因某种原因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
下列条件下,可以撤回要约,即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的通知,在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到达对方;或者与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即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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