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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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一方有利于孩子成长或者对方抚养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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