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省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屋,以及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4)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包括: a、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b、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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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下列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从事合格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法律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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