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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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付,责令其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约的,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进行赔偿,一般劳动者每在单位工作一年,赔偿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违法解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按照实际损失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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