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警校联系制度,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学校周边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秩序,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安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斑马线等设施和标志;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负责疏导交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周边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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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的校长要接受监察机关监察。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都是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的对象。
公立学校校长是应当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的,其属于监察机关应当进行检查的范围。我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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