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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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如果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应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来进行赔偿。劳动者可按上述标准来依法获得赔偿金。
公司拖欠工资赔偿如下:用人单位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增加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按照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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