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需带的材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应持的证件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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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有以下这些: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需交的材料: (一)内地居民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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