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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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能过户是能解除合同的。车辆买卖合同的根本合同义务为出卖人交付车辆,并进行过户,而买受人支付相应的购车款。若出卖人不能履行合同根本义务的,属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公司注销后,车辆没有过户,会导致的后果是年检无法顺利通过,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会被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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