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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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要想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购房者必须要先把贷款还清,在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和土地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在房产证加名字的手续。要登记人本人、配偶,以及加名字一方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资料,共同到房管部门签字,办理加名字手续。
1、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银行方面认为“抵押人更名”视同过户,贷款尚未结清,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是不能办理过户的。所以说在你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房产证上是不能增加或者减少名字的。 2、贷款尚未结清,银行是不会同意的。 3、操作办法:筹钱把贷款提前还清,银行会给你出证明,然后去房管局办理去名字手续。 4、担保公司只做担保,一般不会多管闲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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