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进行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而进行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仕院服务标准。只有这样,有关医疗费才可能得到“报销”,即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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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报经办机构同意,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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