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简便,其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 仲裁裁决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若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仲裁方式的信息保密性好,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未经当事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案件程序和实体的进行情况不公布于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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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2、仲裁的特点如下: (1)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 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 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律和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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