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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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缴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1、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2、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一寸正件照(一张)。 二、续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1、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2、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保险关系转出“申报单”或“基金转移清单”;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登记正》(未办《手册》或《登记正》的出具缴费记载原始资料)。由本中心养老保险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个人办理社保需要材料。 一、初次缴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一寸正件照(一张)。 二、续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保险关系转出“申报单”或“基金转移清单”;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登记正》(未办《手册》或《登记正》的出具缴费记载原始资料)。由本中心养老保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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