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的巨额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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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约定无效的情形如下: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撤销、不认可或不成立,协议无效;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得不当得利,可认定协议无效;在法定违约金场合,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部分无效。
有下列情况: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 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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