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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有以下内容: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因为劳动关系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其他。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但是情况特殊的,则可以申请延长;如果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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