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 月价格分别为0.35元/平方米、0.5元/平方米、0.75元/平方米以及1元/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上下浮20%。而此次颁布的新《条例》第62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以及上下浮动比例,依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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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
非普通住宅标准如下: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2012年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或房屋交易价160万以上,2013年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符合以上其一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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