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情况有: 一、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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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1、在没有试用期或已经过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2、以劳动者违反未进行明示或者违法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 3、非正规理由的辞退; 4、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逼迫其解除合同; 5、解除合同时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书需要包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部门和工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工会的意见。以及何时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通知的时间、员工和单位的签字、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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