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诉讼,本人必须到场,特殊情况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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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本人可以不到庭。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能够表达意志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不需要提交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些涉及到人身关系的案件开庭时,当事人是需要出庭的,例如离婚的案件,即使有委托律师也是需要出庭的,除了本人不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外。而一些诉讼案件是可以委托律师出庭,一般诉讼案件本人是可以不出庭的,而是由律师代理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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