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诉讼,本人必须到场,特殊情况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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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本人可以不到庭。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能够表达意志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不需要提交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若原告本人因不能表达意志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否则,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而且撤诉后的六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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