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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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章程修改权限及程序有: 1、董事会或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3、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 4、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5、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 6、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有:1、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2、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的条款,必须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3、修改公司章程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4、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5、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公告的,应当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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