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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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依法继承。根据相关法律,继承人分为一级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二级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父母死亡后,父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对于遗产,父母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均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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