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户口迁移手续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一般需要的材料: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由娘家人持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娘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准迁证》,然后回现户口所在地下户口,换成《迁移证》,就可以回娘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落户口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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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迁移的,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和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办理户口迁移需要的证明材料:迁出户口由本人或户主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农村迁往城市,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迁往边防地区,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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