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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诉案件的审查审查

2022-03-14 08: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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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一、审查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以后,指定审判员书面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证据种类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各种材料齐全,同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3.对于因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特别关注:1.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2.对于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审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3.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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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 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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