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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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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