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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房屋等地面定着物;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地上定着物;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未依法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以所购自用住房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全额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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