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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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再贷款给别人的他人集资或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获得资金然后再贷款给别人的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先知道借款人要用钱犯罪还出借的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 2、恶意制造虚假借贷诉讼的,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3、利息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自然人视为没有利息,除自然人外,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不予支持。不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出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具体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的部分不保护;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在司法实务中,出借人为了规避上述最高利率标准,往往采用各种形式变相突破司法解释确定的最高利率标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约定的是正常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则属于对当事人损失填补的约定,不存在变相提高利率之嫌,可以考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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