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针对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给别人买车不需要本人在场,购车者持有购车人的身份证原件即可。买车的时候需要开发票的,发票是谁的名字,那之后去缴纳购置税和去给车上牌,办理机动车登记证的就是谁的名字的,每年一次的保险也是得用当初的身份证的本人去办理的,还有就是涉及到卖车之类的也得是身份证本人去办理的。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指驾驶人或者车主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者允许他人乘坐自己的车辆。好意同乘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在搭乘人因乘坐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驾驶人或者车主要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即驾驶人或者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对有偿受益人保护优于无偿受益人保护原则以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