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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合伙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合伙协议、出资所有权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
注册合伙企业需要以下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8.合伙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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