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那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害人单位是否可以“遭受物质损失”为由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附带民事诉讼条件: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4、原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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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受侵犯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民事救济。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救济。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刑法救济。侵犯商业秘密并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可以处以最高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素是: 1、行为人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2、涉及的秘密需要是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3、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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