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需要向肇事者本人索赔,因为司机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当然现实生活中会存在肇事者不是车主、肇事者是公司的员工等情况,当车主存在过错、单位不予赔偿的时候,可以把车主、肇事者所属单位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在起诉之前还是尽量以协商的方式处理,这样可以省去繁杂的诉讼程序,协商不了或者对方不愿意赔偿的,再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事故认定书、治疗花费的费用单据、对方的身份信息等)。 营养费可以和医药费用一起主张,至于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每个地区不一样,有的法院还是按30或者50一天的标准计算,有的是按伤残等级计算一个范围,法律规定只是说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一般都是只主张,至于赔多少法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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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交通事故营养费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此处的赔偿义务人应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分为四种情况:第一,对交通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同为一人,则由该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第二,因租赁、借用、买卖或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况,对交通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使用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且存在主观过错,则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第四,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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