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证样式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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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 1、补证申请书(丢失时间、地点、原因)1份; 2、刊登报纸公示声明作废七日后,携带报纸和登报交费收据;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工作档案; 5、近期彩色二寸照片2张(打证1张、补证申请表1张); 6、填写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1份。 (二)如何补办就业失业登记: 1、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社区或就业局在网上查找《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发证机构、发证时间。 2、到报社刊登报纸声明作废,公示七日。 3、携带以上资料到就业局填写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一套,科长签字后重新打证,由本人签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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