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是这样的,由于你所主张的是让单位交纳保险的问题,实际上单位一直隐瞒单位职工(或者关于保险交纳情况没有向职工公示),没有交纳保险。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算起,那么你就可以以提出申请日或者停止工作回家日视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这样理解你所说的仲裁时效并不超过。 其次,关于保险的交纳是用人单位所负有的法律义务。你完全可以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保险。这是你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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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超过仲裁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的限制。
误过仲裁时效只是表明了劳动者失去了“胜裁权”,不能通过仲裁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即便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劳动者也能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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