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借款纠纷中,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且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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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因此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材料。 您同时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短信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诉讼时效期间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来讲,录音应尽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谈话的录音真实性最强,作为证据的价值也最大。
录音可以作为债务纠纷中的证据使用。证据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如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录音属于视听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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