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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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四、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在校学生的权利:参加教育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获得奖学金等奖金;学业和行为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证书;对学校处罚不服,或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上诉或提起诉讼;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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