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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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如下:学校要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对未成年学生要承担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责任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开除未成年学生;帮助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教师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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