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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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是行政机关。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指明了看守所的基本职能及其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特定属性。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分子的场所,根据相关法律看守所对羁押犯人实行警戒看守,保证犯人的安全,同时看守所配合案例的侦查、审判工作。
看守所放人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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