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初一)、29日(初二)、30日(初三)为春节假期,系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上海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月,也就是说,当天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春节放假加班工资计算费用如下: 2190元/月÷21.75天×3天×300%=906.21元。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其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加班费。那么,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均为带薪休假,该300%的加班费是否包含本数“带薪”呢其实是不包含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amp;lt;工资支付暂行规定amp;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言外之意,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劳动,员工实际可得到四倍工资。即员工最低可得工资: 2190元/月÷21.75天×3天×400%=120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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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安排在春节加班的,在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至少是按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来算工资;在其他休息日加班且无补休的,则至少按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标准来算。
春节放假7日。其中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 一、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月薪÷21.75*加班天数×3。其余四天为周末或周末调休。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如后续没有调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月薪÷21.75*加班天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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