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到男女双方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此,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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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方家领结婚证需要携带男女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证明,以及两者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前往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满足结婚条件想办理结婚登记领结婚证的,需要男女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到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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