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中,职工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经当地设区所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申请领取。若职工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时,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2月8日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后,则按规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领取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职工发生事故时,企业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若职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时,在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所在的企业承担。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上述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若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企业不予承担的,职工可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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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享受的待遇及程序如下:1、因工作事故受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伤职工可安装假肢、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员工因工作事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薪期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4、职工已经评残疾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5、残疾鉴定后,员工可享受相应的残疾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程序:1、对于职工因为工作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判定是否属于工伤,是患职业病或已经受到工伤的职工已经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已经出现工伤,对于治疗之后已经稳定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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