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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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金期间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1、妇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凭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明,自分娩之日起3个月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年应领取失业金的50%。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持失业人员合法的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火化证明,提供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自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还可免费享受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咨询和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人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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