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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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九级的赔偿范围是: 1、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赔偿,根据医疗机构给出的实际治疗清单进行赔偿。 2、还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职工到外地就医的可以获得伙食补助费的赔偿。 3、工伤鉴定九级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职工九个月的工资。 4、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工伤九级的职工,职工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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