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处单位的福利分房。在88年我的儿子结婚时在我向单位承诺不在要房的情况下。楼房更到我儿子的名下。让他们独自生活。房改后。他们交钱购买了该房。于2004年该房动迁 他们领取了动迁费归己所有。另一处房子我和3个女儿居住10多年。于1995年动迁我购买了该房产权是60%。97年房子交工时我和法的办理了房证。之后我出门打工所有的证件有由儿子保管。不知什么时候将产权人的姓名改到他的名下。2004年8月他们二人离婚要分割我的房产。我于同年10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产。私自更名无效。在法庭上我出具了交款记帐单复印件。和房产处的证明。(1997年5月30日在没有产权人签名和同意的情况下变更的。)房产证的原件在他们手上。我要求法院出示房产证原件二审已经结素我还是没有看到房产证的原件。庭审中明显的偏袒。他们的三名证人听说他们买房子便采纳。我败诉了。我不服呀。我已经70多岁了两处的房子多是我单位的福利分房。一处我无偿的给了他们。我处可住法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却以我默认放弃为由判给了他们。我不知道用哪条法律来维护我的权利。要回我的承租权急切盼望你们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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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亲买的房子,对于权力的归属,一般是按照约定的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父亲也没有明确表示权利归属于一方的,那么推定归属于双方,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若婚前双方父母出资,则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分割。 2、若婚后出资,则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确定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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