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北京市为例,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报送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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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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