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一般收费200元。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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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去法院起诉费用: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A、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B、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C、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D、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E、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F、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G、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H、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I、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J、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B、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C、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D、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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