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依法被国家执法机关用来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强制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法院强制拍卖的费用怎么收取:这个费用是受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收取的。法院会直接明确给被拍卖人一个收费依据的。强制拍卖标的的属性,表现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已被国家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执法机关将上财产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变现。其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强制拍卖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所有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二)该标的系已被国家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三)由国家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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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方。强制执行拍卖一处房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是被执行方承担。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进行拍卖、变卖的费用应该由被执行人支付。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的申请即为执行请求权问题,即民事纠纷经法院裁判后,在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院拍卖房产执行费交纳标准如下: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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