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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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2、立项批投资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6、建筑工程管理科办理。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有:1、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2、城市规划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施工企业;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7、建设资金已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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