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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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买卖需要满足如下的条件,首先,双方必须是同村的村民,其次,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再次,所购房屋不属于拆迁范围内。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而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需要携带的证件包括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及契税证明等。
1、农村房屋买卖手续办理为: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2、农村房屋过户,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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