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周口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周政[ 2010] 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行原则上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但同一宗土地涉及多个征地区片地价的,原则按最高一级区片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省政府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未落实征地补偿的,参照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按照《周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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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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