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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2-03-12 15: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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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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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金额达到五千元就构成该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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